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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来源:{文章出处} 日期:2014-02-26 点击:121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2013年6月21日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院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 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0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
(四)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学院指定学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除考试作弊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院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三)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或违纪而受处分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 各系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
(二) 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 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0但高于1.70(含1.70),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确认者。
(二)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但处分后经学院组织评议在各方面有明显改进者。
第六条  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平均学分绩点为1.50及以上的毕业生,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1.80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英语专业毕业生因未满足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参加学院指定学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通过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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