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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文章出处} 日期:2014-03-02 点击:158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学院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院长办公室。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2人,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其他委员由院教务处、院学生工作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由学院申诉委员会聘任。
申诉委员会组成名单以学校公文形式发布。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坚持有错必改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办法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作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四)申诉人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五)由他人代理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六)已就申诉事项向学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送达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申诉书》,同时提交与申诉相关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年级、专业、学号、住所、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
(三)申诉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
(五)申诉日期;
(六)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签名。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委托授权书。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当事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未申诉。
第四章 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和处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院重新作出的决定是复查决定:
1.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规章制度错误或不当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理或处分程序的。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学院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申诉人在接到复查决定时,应当在复查决定接收单上签字。申诉人拒绝签字的,由复查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进行邮寄送达。
如复查决定无法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可在院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在院内具有终局效力。
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请求。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决定应当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存入学院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院、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过程中,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如果与申诉人或申诉事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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