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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文章出处} 日期:2018-03-14 点击:200
院发〔2017〕21号

各二级部门:

为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做好培养计划中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经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2017年第17党政联系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8月24日
 
 
附件1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做好培养计划中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拓展活动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在常规理论和实践教学以外所开展的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拓展学生素质的社会实践、课外学术研究、竞赛及各类活动。 

  第三条 学生素质拓展是我校人才培养的必修环节,共6个学分,对应192个实践学时。学生累计获得192个实践学时后获得6个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条 学生素质拓展环节分为“寒暑期社会实践类”、“志愿服务类”、“课外活动参与类”、“社会工作、荣誉与技能培训类”、“竞赛成果类”五大类模块,其中“寒暑期社会实践类”、“志愿服务类”和“课外活动参与类”为必修模块,分别不得少于32、20和48个学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由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小组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简称PU)实施。日常项目组织、学分申报和初步审核工作,根据活动类别由教务处、学工处、院团委、体育教研室、分团委等组织该项目或活动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学分最终审定由教务处归口。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审核及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志愿服务类”和“课外活动参与类”学时由PU系统自动认定,参加完相关活动即可获得相应学时。其他类别学时通过PU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教务处审定后认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PU系统开放申请功能。学生在PU系统内自行按照要求填写相应信息、提交证明材料,并选择相应职能部门审核。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末将取得素质拓展学分的学生名单及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学年末未取得学分或累计学分较少者,学校应及时提醒警示,以免影响正常毕业。

第十条 学校在第五学期公布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警示学生名单。“素质拓展”课程成绩在第七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至教务处。大一至大三学年,在各单项累计获得实践学时均满足最低要求的前提下,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192个(含)以上,获得6个学分,课程成绩计为85分,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250个(含)以上,计为95分。

第十一条 大一至大三学年实践学时累计不足192个或某一单项未满足最低实践学时要求的,第七学期成绩单“学生素质拓展”课程计为不合格,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可在毕业学年的6月份前补修,在补足所差实践学时后该课程计为合格等级。学生在毕业前仍未获得192个实践学时或各单项未满足最低实践学时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据《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如学生出现转专业、编级等学籍异动情况,相应审核和材料备案等工作由异动后二级学院负责,已取得的实践学时正常计算。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1、寒暑期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见习实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宣传教育、咨询辅导等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活动。每位学生必须修满32个实践学时。

2、寒暑期个人自主实践并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不少于2000字)认定8个实践学时/次;参与立项的院级(二级学院)、校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实践团队并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分别认定16、32、40、48个实践学时/次。每个假期最多认定2个实践项目。

3、寒暑期社会实践中,个人获得校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认定16、32、40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高学时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类

1、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维护和赛会保障、应急救援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志愿服务类不得少于20个实践学时。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参加无偿献血等,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全程参与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单次志愿服务认定不超过5个实践学时。

3、学生自主参加校外志愿服务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相应折算认定。单次志愿服务认定不超过5个实践学时。

第十六条 课外活动参与类                                   

1.课外活动参与类分为“人文社科”、“创新创业”、“文化艺术”和“体育竞技”等四个小类。学生在校期间参与通过PU系统发起的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

2.在校期间课外活动参与类所获实践学时不得少于48个,且96个学时封顶,每学期24个学时封顶。

3、学生参加学术讲座,每参加1次可获4个实践学时,64个实践学时封顶。

4、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一年以上,认定64个实践学时。

5、在校期间出国出境或到国内其他高校交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经二级学院分团委审核、国际学院会同教务处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荣誉与技能培训类

1、团支委、班委、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干事,团支书、班长、学生社团负责人(兴趣社团)、院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分别计8、16、32、40个实践学时/学年。同一学年兼多职的,按最高学时认定一项。

2、学生获得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可获得16个实践学时/次。获得上述奖项相关的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可另获16、24、32、40个实践学时/次。

3、所在班团组织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时任负责人分别计16、32、40个实践学时/次,骨干成员计8、16、32个实践学时/次。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组织人数的20%。同一类别集体表彰取最高一项在第七学期统一开放权限申报并认定。

4、在大学生艺术团、礼仪队、运动队服务期满2年、3年,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分别计24、32个实践学时。

5、在校期间获得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每项计相应实践学时。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在第七学期统一开放权限申报,教务处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竞赛成果类

1、学术科研活动

(1)学生参与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实验室创新项目、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通过验收的,第一项目负责人分别计64、96、128个实践学时/项,第二项目负责人为32、64、96个实践学时/项,其他项目组成员为16、32、48个实践学时/项。

(2)学生在校期间在国内一般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分别认定64、96、96、128个实践学时/篇,第二作者减半,其他作者按照排名先后在第二作者基础上依次递减8个学时/项给予认定(减完为止)。

(3)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专利,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类,第一专利人分别认定36、48、96个实践学时/项,第二专利人减半。专利申请已经受理但未授权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多名作者申请专利的,按排名先后,在第二专利人的学时基础上,顺序依次递减8个学时/项给予认定(减完为止)。

(4)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仅对权属单位为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的项目认定实践学时。

2、学科竞赛活动

(1)在校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8、16、24、32、48个实践学时/项。

(2)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16、32、48、64、96个实践学时/项。

(3)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24、48、64、96、128个实践学时/项。

(4)同一学生在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3、文化艺术竞赛

(1)在校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4、16、24、32、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个实践学时/次。

(2)在市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8、24、32、40、48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4个实践学时/次。

(3)在省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16、32、40、48、56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8个实践学时/次。

(4)在全国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32、48、56、64、72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6个实践学时/次。

(5)在国际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48、56、64、72、8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32个实践学时/次。

4、体育竞技比赛

(1)在校级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16、24、32、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个实践学时/次。

(2)在市级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24、32、40、48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4个实践学时/次。

(3)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32、40、48、56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8个实践学时/次。

(4)在全国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48、56、64、72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6个实践学时/次。

(5)在国际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56、64、72、8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32个实践学时/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或提交校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试行,由教务处、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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