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深化高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意识的有效途径,也是扶助少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安心完成学业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93)62号、(94)35号文件精神和原邮电部财基(94)133号“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及教育部二○○五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四条 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
第五条 负责拓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六条 负责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及中期检查。
第七条 负责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部分劳动报酬。
第八条 负责勤工助学中心的日常工作和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保护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的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条 经常与用人单位联系,主动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申报表彰勤工助学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全院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教育部及相关部门关于在普通高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文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勤工助学是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满腔热情地对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思想教育。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充分挖掘勤工助学岗位,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工作适于学生参加,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使用学生,应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统筹安排,以勤工助学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并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校内岗位、适合学生所学专业岗位、轻体力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临时岗位为辅。
第十八条 “中心”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的首位,严禁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九条 未经“中心”允许,校外单位不得招聘我院学生并从事以我院学生为主要销售对象的商业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以学业为主,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保质保量地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中心”与用人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凡由个人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心”严禁学生在校内从事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禁止学生参与社会上的各种营销、传销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先填《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年级辅导员批准后,送“中心”审批。“中心”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人员档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要求,“中心”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一般不安排成绩较差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中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生个人特长,将《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进行分类排队,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向各用人单位推荐、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中,除通常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外,还应有“中心”与申请人之间的约定,以明确上岗学生必须遵守的各项有关规定及对违反规定学生的处理权力。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需提前一周向“中心”申报。岗位申报时需明确需要学生的数量、性别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岗位类别(管理型、服务型、科技开发型等)、岗位时间的长短等要求。
第三十条 为了发挥勤工助学工作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和助困的作用,使学生能够较好地参加勤工助学,促使他们早日成长,回报社会,“中心”规定,对上岗前的学生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前教育、培训制度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教育阶段,二是培训阶段。岗前教育主要由“中心”负责,岗前培训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在加强对学生岗前培训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强对学生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必须在学生上岗前认真完成对学生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岗前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积极上进;必须符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不接受岗前教育和培训的学生,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中期与用人单位联系、协商是“中心”常规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中心”对上岗学生跟踪了解的必要方式,也是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的重要措施。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定期与用人单位联系,全面了解学生上岗情况,及时解决勤工助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了解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对工作不认真或存在问题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不称职或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学生及时处理和更换。
第三十八条 征求用人单位对“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及时改进,进一步完善“中心”工作,更好地协调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第三十九条 做好咨询和指导工作,对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 勤工助学付酬标准原则上按每小时4元计酬。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中心”支付,对少数经营性单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30%,中心承担70%,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心”负责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勤工助学管理先进集体”奖、“勤工助学优秀管理者”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有其它问题的学生,视情节将给予暂停上岗或一学期、一年内不许上岗,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的处理及校纪校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管理松弛,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中心”会及时将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