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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纪律处分解除规定

时间:2025-07-25浏览:1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受处分学生的后续教育管理工作,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阳光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解除是指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后,认错态 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在处分察看期内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向上,在处分察看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做出解除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受到纪律处分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外,学院对处分设置期限,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期限为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由辅导员及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定期考察。

第五条 处分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但不足以处分者,其处分察看期限延长,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处分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须受处分者或延长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处分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者或延长期内又有违纪行为,其处分期限为原处分(含延长期)尚未 执行的期限与新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21个月。原处分文件废止,处分期限以新处分决定书为准。

第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自处分察看期满之日起,可以向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毕业班学生至毕业时处分察看期不满规定期限者,可于毕业当月向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且处分考察需满1个月。

第二章处分解除条件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处分察看期已满;

(二)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能够主动接受教育与指导;

(三)能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积极向上,处分察看期限内每季度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

(四)努力学习,发奋自强,学业成绩良好、较处分前取得明显进步;或处分察看期内,积极进取、友爱互助,参与志愿服 务(含班级服务)满8小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受到处分后,拒不悔改者;

(三)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者。

第三章处分解除程序

第十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察看期满前10日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听取申请者陈述意见;

(三)辅导员鉴定。辅导员根据申请者的陈述意见、实际表现以及班级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对申请者给予鉴定意见;

(四)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院审定。处分解除,经学院处分解除工作会议讨论并形成决定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六)决定送达。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其参与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等评定资格。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处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