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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来源:{文章出处} 日期:2013-11-17 点击:107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对于建立健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做好我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助〔2008〕09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性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三、学生贷款资格审核

大一新生应在入学前向其所在高中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上级部门向我院下达生源地助学贷款额度后,学生工作处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需求汇总,并将审核通过后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综合管理平台。

四、贷款方式

1.被确认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我院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中学证明、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我院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学生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回执受理

每年9月初,学生开学报到后,学生工作处收取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并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回执信息。

六、贷款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2.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我院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3.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七、贷后管理

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后,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将到账的贷款学生清单交至财务工作办公室,将到账资金冲抵学生学费。

辅导员应指导学生如何还款,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最大限制降低我院贷款逾期率,同时积极协助银行催缴逾期贷款本息。

八、附录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新规定相冲突之处,以国家新规定为准。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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