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对学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通过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三方面的沟通与配合,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结束后由辅导员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建立相应的预警记录并发出预警通知。
出现情况 | 解决方法 |
当学期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 | 学期结束十日内,向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发出预警通知 |
开学补考后仍然有两门课程以上(含两门)不及格,或在校期间累计欠学分数达16分及以上 | 补考结束两周内,向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发出学业预警通知 |
第三条 学业预警的方式:
1.向学生本人发出预警通知:主要是面谈,寒、暑假期间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
2.向学生家长发出预警通知:可以通过面谈、电话、邮件等方式。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的学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业预警工作。教务办、学工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业预警工作流程:
1.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十天内或开学补考成绩登记后,各专业辅导员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统计,确定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
2. 学院向预警学生或家长下达预警通知,辅导员应及时与学生或学生家长联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的督促,要求预警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参加课程辅导。
3. 辅导员应给每个预警学生建立预警管理记录,预警教育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填写《学业预警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学院应定期对本学期发出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学生提高学习质量。
第六条 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领导、教务办、学工办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