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五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上待查。要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第二条 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教师宣布)。
第三条 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
第四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 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 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教师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八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应将试卷反置桌上,并立即退出考场。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教师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九条 考试时间内,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