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学生养成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的优良学风,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名称、奖励金额及比例
名 称 | 奖励金额(元) | 设奖比例(%) |
一等奖学金 | 1000 | 4 |
二等奖学金 | 500 | 12 |
三等奖学金 | 300 | 24 |
单项奖学金 | 100 | 视奖项而定 |
二、评奖条件
(一)一、二、三等奖学金
1.凡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德育考评等级为优,同时体育课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2.参评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分排名必须列同年级本专业前5%;参评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分排名必须列同年级专业前20%;参评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分排名必须列同年级本专业前40%。
3.凡评选当学年课程考试、考核出现不及格现象者不得参加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
(二)单项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在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现,设立技能成才奖、学习进步奖、社会工作优秀奖、第二课堂活动优秀奖、毕业设计(论文)优秀奖等单项奖。
参评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德育考评等级须为合格以上。
1.技能成才奖(人数不限)
(1)取得学院规定的,与本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资格证书者;
(2)获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和高级资格者;
(3)全国大学生英语CET—6考试成绩为500分及以上者;全国大学生英语TEM—8考试通过者;雅思6.0分及以上者;新托福90分及以上者;上海中级口译及以上证书获得者;
(4)在校级及以上学生科技竞赛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在省级及以上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团体三等奖及以上者;
(5)在校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者(或作为论文的第一作者)。
2.学习进步奖(与一、二、三等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奖不兼评,人数不限)
(1)学年成绩进步名次在同年级本专业排名提高幅度达15%以上者;
(2)大一学年第二学期学习成绩进步名次在同年级本专业排名提高幅度达15%以上者;
(3)较前一学年相比,学分绩点进步1.0及以上者;
3.社会工作优秀奖(与优秀学生干部奖不兼评)
(1)在学生工作中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办事认真,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以身作则,富有成效,得到多数同学好评;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受到好评及认可;智育要求为当学年无欠学分,学年能力测评分排名列本专业前50%;
(2)被学校评为“示范宿舍”的宿舍长(与综合奖可兼得);
(3)班级、年级评定人数不超过辅导员所带班级数;院团委、学生会(含学生社团)评定人数合计不超过20名。
4.第二课堂活动优秀奖(与综合奖可兼得)
(1)在市级及以上文艺比赛(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曲艺、书画、演讲等)中获个人三等奖以上者;
(2)在校田径运动会中破校记录或在市级以上运动会中获得名次者。
5.毕业设计(论文)优秀奖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中成绩评定为优秀者。(奖学金400元)
(三)一、二、三等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兼评不兼得,实行就高原则。
三、评选办法
(一)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产生均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由班级、年级考评小组、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德育考评、智育测评和能力测评成绩,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并张榜公布,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二)奖学金的评选时间在新学年开始后,按上述评选程序进行,在十月底结束。
(三)班级成立考评小组,由学生代表(含宿舍长代表)、干部代表及党员代表(7-9人)组成。
四、附则
(一)凡评选学年中受纪律处分者、恶意欠费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二)如发现奖学金获得者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奖学金文件颁发前因违纪受处分的,即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