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深化高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意识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完成学业的有力举措。
第二条 根据教财〔1993〕62号、〔1994〕35号文件精神和财基〔1994〕133号“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教育部二○○五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及教财〔2007〕7号文件《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章 “中心”工作职能
第四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
第五条 负责拓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向用人部门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六条 负责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教育及中期检查。
第七条 负责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负责勤工助学中心的日常工作和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保护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的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条 经常与用人部门联系,主动为各部门提供信息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申报表彰勤工助学管理先进个人和先进部门。
第十二条 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对用人部门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全院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教育部及相关部门关于在普通高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文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勤工助学是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满腔热情地对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思想教育。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充分挖掘勤工助学岗位,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如工作适于学生参加,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使用学生,应向“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统筹安排,以勤工助学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遵照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应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合理安排各岗位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强度,并设立相应的考核办法,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无考核办法,不予设岗。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工作失误及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对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校内岗位、适合学生所学专业岗位、轻体力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临时岗位为辅。
第十八条 “中心”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的首位,严禁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九条 未经“中心”允许,任何部门不得招聘我院学生并从事以我院学生为主要销售对象的营销工作。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以学业为主,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认真履行与用人部门达成的协议,保质保量地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中心”与用人部门的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凡由个人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心”严禁学生在校内从事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禁止学生参与社会上的各种营销、传销等活动。
第六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参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设定我院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中心”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工时数、酬金标准数及工作性质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各用人部门应根据各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强度及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设定各岗位的酬金标准,提交“中心”审核后,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及质量核算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由“中心”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费用中支付,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心”负责协调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勤工助学管理先进集体”奖、“勤工助学优秀管理者”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个人申报,用人部门评议推荐,报“中心”审核评比。
第二十八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或有其它问题的学生,视情节将给予暂停上岗或一学期、一年内不许上岗,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的处理及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管理松弛,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中心”会及时将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