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促进优良学风形成,提高学习效率,规范学生晨读、自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大一新生必须按学院要求参加晨读、早自修(针对周一至周五第一节无课的学生)、晚自修。大二学生必须自觉参加晚自修。
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晨读、早自修和晚自修的,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各班晨读和自修课教室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安排;自修课课表由教务处安排。
第四条 晨读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规则》,不得将餐食带入教室,对违反并经教育不能改正者, 按照违纪处理。
第五条 各辅导员对所负责班级学生的晨读、自修情况总体负责。
第六条 各辅导员及学生会组织的学生检查小组,每日对晨读、自修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七条 各班级晨读及自修情况(主要检查出勤率)的检查结果与先进班集体等各类评比表彰挂钩。
第八条 逐月统计,凡月出勤率达85%及以上的班级为合格,月出勤率达95%及以上的班级为优秀。凡无故缺勤并经教育不能改正的学生,学年德育考评等级不得为“优”。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晨读、早自修、晚自修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