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院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测试等。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要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第二条 考场是一个特定时间段里的特定封闭区域,学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不准携带手机、掌上电脑、平板电脑、快译通、电子记事簿、电子手表等具有通讯、存储和联网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座位周围(包括抽屉)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教师宣布)。如果学生在考场内携带非考试用具,都将会按照本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 学生原则上只能使用自己携带的考试用具(包括笔、橡皮、计算器、听力用耳机等)。除非所携带考试用具临时损坏不能使用,否则不得借用他人的考试用具。借用他人考试用具必须举手并征得监考教师同意。
第四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个人信息。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 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退离考场;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5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 试卷分发后,除考卷错误、短缺、字迹不清等问题学生可举手请监考教师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不得破坏正常的考场秩序。
第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5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应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检查,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试卷册、答题纸和草稿纸等不得带出考场。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不得有夹带、偷看、交流、交换试卷、代考替考、使用电子器材作弊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可根据情况终止考试,令其退场,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管理,顶撞、辱骂监考人员,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窥他人试卷,或交头接耳,或利用肢体语言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
(四)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直接借用文具、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者。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终止考试,令其退场,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清场后发放试卷前,仍私自保存与考试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物品或通信、电子设备者;
(二)将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三)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妥善保管致使他人获得,未加阻拦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五)故意污损试卷者;
(六)离开考场未按要求提交考试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和草稿纸者。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终止考试,令其退场,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交换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
(二)发现座位及座位旁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考桌桌面、考试用具、衣服、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传递答卷、纸条、草稿纸或利用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不论看与否);
(五)携带通信、电子设备(手机、智能手表、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者(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无论使用与否);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不论是否抄用);
(七)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信息者;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内容或答案者。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严重作弊,终止考试,令其退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组织作弊;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电子设备和网络等技术手段获取、提供或传播考试信息;
(五)利用网络攻击服务器,利用各种手段涂改已回收的试卷或篡改考试成绩;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四条 处分期内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违纪或作弊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他人举报、调阅监控等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况参照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违纪或作弊论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上述未列但经考试组织者认定属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视情况参照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在学院举行的国家级、省级等大型考试,按上级有关考试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凡考试违纪、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监考教师应将考试违纪、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违纪、作弊行为详细记录在《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违纪、作弊证据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当天交通达学院教务处。
第二十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证据材料)报告学院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者经师生举报、调阅监控等情况发现违纪作弊事实,教务处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核实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举行的国家级、省级等大型考试,按上级有关考试规定上报材料的同时,填报相关违纪作弊材料交学院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在认定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后将学生违纪、作弊材料转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接到教务认定材料后,原则上在三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处分权限、期限及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工作处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并发文;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与教务处商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并由学院发文;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并与教务处商核后形成处分决定,报党政联席会决定,由学院发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并告知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各种处分决定书,应在院内公布,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毕业班学生至毕业时执行处分期限不满规定期限可设置至毕业当月)。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前10日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按规定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除学位授予须遵照《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院学生工作处指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